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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科技热点】个人信息安全面临挑战 网络隐私保护亟需加强 发布日期:2018/3/31    关注:6656 返回列表

来源:中国科技网综合 
编辑:冷媚
【编者按】 

免费杀毒软件泄露用户隐私、非法钓鱼网站窃取用户信息……随着网络安全问题不断暴露,让网民惊呼“上网如同裸奔!”“加强网络隐私保护,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文强调,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频频泄漏 霸王条款是"主凶"


《2017中国移动消费者调研》调查显示,超过半数受访者确认,企业正在搜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向第三方提供此类个人信息。企业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收集并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导致用户信息泄漏事件频发,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等行为层出不穷。

联系方式、通讯录泄漏最为普遍。消费者向企业提供的个人信息中,最为常见的是联系方式,近四成用户向企业提供其电话号码,位列第一,约三成用户与企业分享姓名、地址和邮编地址信息。

霸王条款是信息泄漏“主凶”、包括涉及App安装的霸王条款。总体来看,未阅读却接受隐私条款的用户高达八成,34%的用户表示总是会在没有阅读的情况下接受条款。从不同年龄阶段来看,年轻人更易在未阅读的情况下接受条款。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为,大多数消费者接受条款却未阅读的原因,并非其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而是企业的服务只能在接受其条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消费者为使用服务不得不接受条款。

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双重挑战 大数据时代应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热潮下,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最有价值的“原材料”,而APP通过向用户搜集个人信息数据,一方面来扩充自己的数据库资源,另一方面则为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提供数据基础。

“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双重挑战,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无法拒绝个人信息被收集,但前提应以个人敏感信息的无害传播为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此前在谈到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时表示:“当前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时代,我们无法拒绝个人信息被收集,但我们必须关注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收集的,以及收集过程和程度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我的结论是,个人信息的收集应以人身权利或敏感信息不受伤害为基本原则。”在业内人士看来,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用户信息的保护更应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打破网络霸王条款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国标将引导企业自律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不提供足够的信息会导致一些业务无法开展,也可能影响产业的进步。但究竟哪些信息是必要的;哪些信息不应该被采集;哪些又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采集之后需要给予额外保护,如此种种,明确的定义和边界在哪里?缺乏明确的定义和边界,企业和商家要履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又该从何处着手?

现在,随着《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出台,企业和商家的上述困惑已经迎刃而解。

据媒体报道,该《规范》被定位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文件,它从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关于个人敏感信息,《规范》首次定义,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并由此出发,明确了企业收集此类信息时的前提和义务。

现有法律法规侧重原则性规定 执法存在模糊地带


《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一法一决定”)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可在企业实际采取数据过程中,此规定却形同虚设。

去年8月至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一法一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尝试委托社会调查中心进行民意调查,共有1万多人参与调查。

这份调查报告显示,“一法一决定”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多项制度落实得并不理想:有52.1%的受访者认为上述规定执行得不好或者一般;有49.6%的受访者曾遇到过度收集用户信息现象,其中18.3%的受访者经常遇到过度采集用户信息现象;有61.2%的人遇到过有关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该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霸王条款”;有52.5%的人认为执法部门保护用户信息的成效一般或者不好。

企业不断收集用户数据,数据泄漏或被滥用之后,用户就会面临潜在的欺诈风险,即使发现本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滥用后,举报难、投诉难、立案难现象也比较普遍。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指出,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并没有专责机关负责,这也就造成了“投诉无门”的现状。

“法律虽然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所以执法中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现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法律法规大都分布在《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大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执法也是“九龙共治”,在这样的情况下,谈论隐私就是“纸上谈兵”。

全国政协委员高文: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6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20.5小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高文表示,“现在一些不法企业甚至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抓住网民心理,在互联网上设计诸多打着‘免费软件’‘免费游戏’幌子的‘免费陷阱’,窃取个人隐私信息,甚至,造成了网民的财产损失。”

高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未来,凡因业务特点而拥有客户个人信息的企业,都应依法设立独立的信息保护系统和信息披露审核机制。”

高文呼吁,互联网企业应接受来自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和民间专业安全技术爱好者的检查与监督,当然也要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对明显不道德的事,大家就要予以坚决的批评,这样,不良企业自己也会有压力”。

综合文汇报、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国际金融报

图片来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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